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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有落花至 远随流水香

(唐 · 刘昚虚)

民法典中的人力资源管理

民法典中的人力资源管理

2021-05-06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民法典》与人力资源的员工入(离)职管理、人格保障、企业权益等内容息息相关,对人力资源管理产生诸多影响,也给用人单位带来新的挑战。现将学习过程中一些个人体会与大家分享:   1、《民法典》对于用人单位主体范围的扩大:民法中明确将法人进行了分类:营利法人(公司及各类企业);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中包括依法设立的慈善机构、宗教场所);特别法人(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居委会、村委会)、非法人组织(业主委员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对于“用人单位”的解释还存在着未完全覆盖,那么现在《民法典》已经确定了民事主体资格的范围,以上民事主体都可以作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对其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民法还明确:“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这样合规登记的企业分支机构也是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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