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深对联合体招投标认识 扬长避短防风险
发布时间:
2018-03-23
加深对联合体招投标认识,扬长避短防风险
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经济全球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招标项目的复杂性提高和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政府采购项目规模的日益扩大,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实力、专业水准、服务能力等要求不断提高,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招标已屡见不鲜。
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
一、联合体的优势
1、采用联合体投标可弥补投标企业资源和技术缺口,有利于投标人参与一些自己没有资质或缺乏竞争优势的项目,也就是说,联合体中只要有一方符合特定条件即可参与联合体其他方本没有资格参与的项目投标,提高了投标企业的竞争力,分散、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2、联合体中标后按联合体协议的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作,能够提高中标人的履约能力,可有效预防中标人因履约能力差而出现转包采购项目、拖延履约等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3、采用联合体招标的项目通常为批量性项目,规模较大,让少数供应商中标政府采购项目容易形成垄断,通过供应商组成联合体的形式,适度分散商业机会,让更多企业受益,同时在无形中实现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
4、采用联合体招标有利于招标人采用打包招标,减少了招标人工作量,可简化招标人的签约过程,在招标过程中无需对招标需求进行细分,也无需确定各部分的界面和接口等内容,可节省招标人部分招标成本。
二、联合体的短处
1、联合体投标时,由于资本的逐利性,联合体各方都希望保证自己所投部分的利润最大化,那么,联合体的最终报价将失去竞争优势,中标的概率也就大为降低。
2、联合体各方资质、特长不同,合同履约过程中难免产生摩擦,当各部分的界面和接口划分不清时,纠纷也将随之产生。
3、联合体各方之间产生纠纷时,招标人需去协调,导致招标时的省时省力,变成履约过程中的没完没了的协调,协调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招标人经济利益。
4、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一方出现不规范、违法等情形时,容易造成联合体成员同时受罚,要求联合体成员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连带”,针对本款虽有争议,但实际案例中还是经常出现。
为此,作为施工单位的我们,应该正确认识联合体招投标的特点,加深对联合体招投标的认识,扬长避短控风险,合理利用联合体招投标形式。一旦选择联合体投标,必须自觉做好规范自我和监督联合体成员规范应标的工作;认真拟订联合体各方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制订中标项目管理措施和运作方案;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内对外的违约或侵权责任及其分担等问题。(龚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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