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计生条例修订对适龄的你有多大影响
发布时间:
2016-04-06
江苏省计生条例修订对适龄的你有多大影响
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这一决定是为了配合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一次修改,对于大家关心的生育假期与生育待遇作了相应的调整:
一、取消了“晚婚假”和“晚育假”。规定婚假统一延长10天,加上国家法定的3天,共13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二、对符合规定生育的,不管何时生,生一孩还是二孩,女方产假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延长30天,女方产假一共128天。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共15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三、法定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护理假,如遇到五一、国庆等法定假日可以顺延,但是当中的双休日不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四、剖腹产增加的假期在原来的相关政策未作调整,也就是说,女职工生育时,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五、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年老后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吴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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