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1-05
南通市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南通市人民政府网站最近公布《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通政规(2015)3号〕文件,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暂行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南通市区、各县(市)实际情况而制定。
《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中很多条款涉及到建筑行业,例如: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含在统筹区外注册的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期间,应为所使用的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办理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企业可采用实名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缴费参保,也可采取按项目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缴费参保。企业承接施工工程后,应在工程施工开工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负责查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项目参保证明,不能提供项目参保证明的,该项目按安全措施不合格处理。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采取按项目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缴费参保,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对应不同的待遇标准,由单位选择确定。一档费率为:房屋建筑施工工程为总造价的0.12%,城市道路工程为总造价的0.06%,拆除工程按照拆除面积每平方米1元缴费;二档为一档费率的150%,三档为一档费率的200%。园林绿化工程参照城市道路工程的缴费标准执行,其它建设工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的缴费标准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首次参保的项目,费率按二档确定。第二章第十二条中重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由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本企业属建筑安装行业,南通市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后直接关系到各用人单位和工伤员工的利益,请各区域公司、分公司(及相关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人力资源和安全管理负责人要认真学习,了解、熟悉暂行办法的新内容,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律师咨询,依法依规支付工伤员工的待遇。(黄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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